|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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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德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齐河县永安气体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齐河德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齐河县永安气体厂气体款11374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3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被告齐河德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