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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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计5600元,诉讼保全费4220元,由被告***、湖北元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