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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鲁伟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昌邑市天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评估费损失共252359元(238859元+2600元+11000元-1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将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本人确认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柳疃支行;开户名:***;银行账号:62×××1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0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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