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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鑫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鑫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万象-云南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缴税金损失939,698.65美元;

二、驳回原告万象-云南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56元,由被告重庆鑫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万象-云南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重庆鑫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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