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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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06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