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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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蓝光云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昆明蓝光云报置业有限公司与***、***2019年5月17日签订的合同备案登记号为AN201905xxxxxxx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二、由***、***配合昆明蓝光云报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网签备案的撤销或注销(撤销或注销备案若产生费用,由***、***承担)。 三、由昆明蓝光云报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首期购房款215652元。 三、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明蓝光云报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956.52元。 四、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明蓝光云报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9565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0.5,自2020年1月7日计算至网签备案的撤销或注销完成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