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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响水县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2万元(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对余款11万元支付给原告***(户名:***,开户行: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长茂支行,账号:62×××55);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34381.27元(户名:***,开户行: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长茂支行,账号:62×××55);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94元(原告已预交2047元),鉴定费21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合计6454元;由原告***负担174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3592元(其中2047元汇至,收款单位:响水县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响水县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41。其中1545元汇至,户名:***,开户行: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长茂支行,账号:62×××55),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1122元(汇至,户名:***,开户行: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长茂支行,账号:62×××5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9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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