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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河北华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兆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国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孟月,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玉山,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雪刚,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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