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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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晨阳迅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玉溪扬名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高顺冷藏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石家庄晨阳迅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本金912387.4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15二被告尚欠利息为271351.25元;自2019年6月16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购车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晨阳迅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