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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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营信用社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0399720.34元及截至2017年6月9日的利息3640088.19元; 二、被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0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期间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计算基数),罚息、复利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并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如被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石林县房他证2015字第××号至第T20151808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4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