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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永钢钢铁集团永昌钢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亚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145960233.72元限额内采取以下保全措施:一、对被申请人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亚支行8***1账户上的存款以及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5***5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并存放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镇云南永钢钢铁集团永昌钢铁有限公司719料场的五种原材料(焦炭、铁精粉、铁粗粉、原矿、球团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