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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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 陆川县海润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8323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赔偿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432元给原告***,被告陆川县海润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85元(原告已预交1295元),由原告负担38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负担879元,被告***负担18元。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