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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科翔新型建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玛纳斯县科翔新型建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1300元; 二、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玛纳斯县科翔新型建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293.67元。 三、驳回原告玛纳斯县科翔新型建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玛纳斯县科翔新型建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