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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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牛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40000元,被告云南牛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云南牛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云南牛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云南牛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