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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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440元(扣除其中的9400元直接返还给被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6943.9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负担600元(已在垫付款中扣除给原告),由原告***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