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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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江西锂星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442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 法人代表:刘文荣,该分行行长。 被告:江西锂星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住***。 法人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人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人代表:***,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告江西锂星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