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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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元、邮寄费96元,由被告***、***、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