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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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 绥中县站前供热有限公司 绥中县三和供暖有限公司 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 二、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发票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1004.00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2.00元,保全费2020.00元,合计6982.00元,由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951.00元,由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