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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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汉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常州中亚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大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中亚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常州汉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大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940291元,并支付利息(以94029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 二、被告常州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亚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常州汉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常州市大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10元减半收取6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5元,由被告常州中亚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常州汉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