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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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拖欠被告***工资合计21466.77元; 三、原告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225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