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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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由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836829.38元及该款自2016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占用费”为“一、由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的资金占用费94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0元,均由上诉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