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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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中体倍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中体倍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返还原告***因《私人教练合约》健身服务合同解除应当返还的费用8,1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长春市中体倍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