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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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中心支公司 毕节飞雄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旅游汽车散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观山湖区支公司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汽车修配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修理费6,300.00元,停运损失、抢修费、鉴定费等15,175.00元,共计赔偿原告人民币21,475.00元,限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观山湖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修理费3,400.00元,停运损失、抢修费、鉴定费等15,175.00元,共计赔偿原告人民币18,575.00元,限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修理费10,900.00元,停运损失、抢修费、鉴定费等15,175.00元,共计赔偿原告人民币26,075.00元,限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4.00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旅游汽车散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54.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观山湖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各承担人民币3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