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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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借款本金7211445.97元及截至2019年7月16日的利息168813.44元,后续利息自2019年7月17日起按双方约定,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以逾期利率为计算标准,计息至本清息止; 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对被告六安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包括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分别为:裕安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裕国用(2011)第C.B:9138)拍卖、变卖价款,在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20元,减半收取32060元,由被告六安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