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监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给付人民币6169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9元,减半收取计5484.5元,由***承担504.5元,承担湖北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980元。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