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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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玉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10248号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 负责人:姜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欠峰,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子亮。 被告:潍坊玉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花国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潍坊玉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