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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伤后经济损失9000元、110000元,合计119000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伤后经济损失109023.87元。 三、***赔偿***伤后经济损失6234.6元; 四、***赔偿***伤后经济损失280136.47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为228023.87元,由于***预付27026.3元,中华财险定海公司预付1万元,故结算后中华财险定海公司向***支付197232.17元,向***支付20791.7元,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3元,减半收取4381.5元,由***负担1971.5元,***负担2410元。重新鉴定费用3260元及因鉴定产生交通费384.5元合计3644.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