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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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自在庄园有限责任公司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洱自在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普洱自在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73545.41元,2019年12月2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随本金清结; 三、驳回原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2元,减半收取9481元,由被告普洱自在庄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