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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公司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03年12月21日开始,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有权对抵押物桂林市七星区导航站小区17栋房屋(房权证号:桂房证字第××号)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901元,由被告负担6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7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