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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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荣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咸阳联智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荣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咸阳联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2640元; 二、驳回原告咸阳联智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应一次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保全费34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鞍山荣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