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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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横山区红十字会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3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判决; 二、变更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3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49978.5元、误工费19050元、护理费79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88978.5元(已付10000元在保险理赔时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