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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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 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酒泉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3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531791.7元; 二、被告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830万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4.35‰计算,2020年1月1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6.525‰计算); 三、被告***、***、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酒泉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酒泉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对被告酒泉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酒泉市××区北侧、茅庵河滩西侧的酒国用(2013)第065号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对被告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酒泉市××区、4-3-2号、4-4-2号、4-7-1号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17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对被告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位于酒泉市××区、2-4-2号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7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付款义务,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796元,由被告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酒泉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