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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40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身份证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40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男,身份证号:429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总经理。***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02民初6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原告***与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卡农国际房屋认购单》继续履行,若原告***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需要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配合,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应当配合原告办理贷款审批手续。二、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楼XX单元XX层XX户,面积为92.69㎡的房屋网签备案至原告***名下。三、若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二条协议履行,双方签订的《卡农国际房屋认购单》解除,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全部房款279266元,并承担15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诉讼费9538元,减半收取4769元,原被告自愿各半承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全部房款279266元及违约金15万元,诉讼费238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279266元及诉讼费2385元直接分三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违约金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现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执行费40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通知如下:(2018)陕0402民初64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终结执行;(2019)陕0402执1056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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