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29640.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18日,利息4379.60元、罚息125.34元、复利54.96元,后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计算,罚息对逾期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石龙镇同德路1号帝景湾11栋2201室[房地产权证号:05××31、05××32]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17.18元、保全费1759.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4.09元,被告***、***共同负担655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