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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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精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精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21607.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22160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剩余工程款之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464元,保全费1908.06元,两者合计737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372.06元;被告精鸿公司承担5000元。被告精鸿公司在上述款项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