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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泉龙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2841号

原告:湖北泉龙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湘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宏,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燕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辉,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泉龙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鄂03民终72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8)鄂03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湖北泉龙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57元,退还原告湖北泉龙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明军

审判员李霞

人民陪审员任亚杰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郑春玲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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