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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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泉龙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2841号 原告:湖北泉龙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湘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宏,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燕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辉,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泉龙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鄂03民终72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8)鄂03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湖北泉龙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57元,退还原告湖北泉龙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明军 审判员李霞 人民陪审员任亚杰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郑春玲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