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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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路垚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海华星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湖北路垚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5月5日与被告湖北海华星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HXJ201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解除; 二、被告湖北海华星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湖北路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信誉保证金1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湖北海华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