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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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63684.79元(其中支付原告***251562.28元,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122.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9596.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3元,减半收取2856.5元,由原告***负担126.5元,被告***负担28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713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