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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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祖玛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杭州祖玛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4元,由原告杭州祖玛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祖玛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