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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09.040985万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17日为57.396504万元,之后从2018年9月18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37636元,由原告***负担322582元;由被告***负担2150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用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