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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罚息(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罚息2756765.71元在前述应付罚息金额中扣减); 二、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以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金额为限,对被告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详见抵押物清单)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所负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金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1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144元,由被告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