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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1506号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10443元。原告没有于2020年4月23日前缴纳。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马天友

人民陪审员姚金元

人民陪审员马莉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秀兰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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