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1506号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10443元。原告没有于2020年4月23日前缴纳。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马天友 人民陪审员姚金元 人民陪审员马莉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秀兰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