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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成都传化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管费2458.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违约金24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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