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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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成都传化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管费2458.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违约金24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