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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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宜锐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宜锐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202,510.00元;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宜锐工贸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该费用计算方式为:根据《毕节水韵天颐项目一期工程断桥铝门窗分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结合被告付款情况,以各期间段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4年9月26日计算至2018年2月1日,被告已付款及逾期付款情况详见附表《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付款及违约情况统计》; 驳回原告重庆宜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2元,由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