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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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鹅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朝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朝晗公司支付工程款6698671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6698671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重庆朝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710.58元,由重庆朝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6710.58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850元,重庆朝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