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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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德顺纸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业纸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德顺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冠业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048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5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66400元,之后利息应以3890482.15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总和以3890482.15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冠业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14.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14.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冠业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1.07元,由被告东莞市德顺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9393.52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