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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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市房产经营公司 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签订的关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85号至589号银座佳驿酒店(原广厦宾馆)一至二层建筑面积约2550平方米的门面房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3月6日; 二、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85号至589号银座佳驿酒店(原广厦宾馆)一至二层建筑面积约2550平方米的门面房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 三、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的租金2469945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612元,减半收取16806元,由原告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370元,由被告青岛圣帝亚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4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