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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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迅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程越机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12132号原告陕西程越机电有限公司。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12132号原告陕西程越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安红。委托代理人:任建刚。委托代理人:张江霞。被告陕西迅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振明。委托代理人:杨智军。原告陕西程越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迅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自愿向我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程越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程越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2059.5元。审判员徐峰章人民陪审员郭添学人民陪审员高保民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崔蓉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