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
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
南丹县嘉和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658,124.00元给原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

二、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4,679.65元(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往后利息以658,124.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8.00元,由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5-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