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嘉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冶市伟业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冶市展翅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冶市伟业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20000元,利息、罚息238823.79元(利息、罚息已算至2019年4月24日),律师费7000元,合计2465823.79元。并按年利率9.958%的标准支付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2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上述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大冶市展翅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嘉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冶市伟业矿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48元,减半收取计13274元,由被告大冶市伟业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展翅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嘉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